如果出租房發(fā)生火災
房東和租戶各自應該承擔什么責任?
損失由誰來賠付?
徐某承租晉某位于北京市某房屋,2021年9月,涉案房屋發(fā)生火災,徐某被燒傷,涉案房屋及物品受損。
通州區(qū)消防救援支隊出具的《火災事故認定書》認定,起火原因系徐某在使用點火棒點燃燃氣灶的過程中發(fā)生爆燃。該燃氣灶系晉某購房時附帶的設備設施,至爆燃事故發(fā)生時已十幾年未更換;事故發(fā)生前,徐某亦向晉某反映過燃氣灶無法正常使用?,F(xiàn)徐某起訴要求晉某、某燃氣公司、某物業(yè)公司承擔賠償責任。
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黨組成員、副院長薛強表示,涉火災事故案件存在責任主體多、法律關系復雜、損害后果嚴重、當事人之間矛盾尖銳等特點,法院需要在房屋租賃及管理、電器、燃氣等操作合規(guī)性問題編織出的火災事故原因認定框架內(nèi),確定責任主體,落實法律責任。
本案中,承租方缺乏防火消防意識,出租方提供的燃氣設備存在安全隱患,雙方均應當對火災承擔責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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發(fā)現(xiàn)燃氣泄漏后又該如何處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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